李某與比他小18歲的趙某保持婚外情關系長達十余年,并在此期間累計向趙某轉賬511157元。李某的妻子孫某得知此事后,將趙某告上法庭,要求她返還全部款項。在庭審中,趙某辯稱兩人之間是“賣淫嫖娼”關系,所轉款項為嫖資;而李某則表示這些錢是為了維系情人關系的贈與。近日,河北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二審判決書,駁回了趙某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查明,孫某與李某于2002年登記結婚,為合法夫妻。自2015年起,李某與趙某發展成為婚外情關系,并長期保持不正當往來。在這段時間里,李某通過銀行卡轉賬、某平臺紅包等方式共計向趙某轉賬511157元。兩人還曾結伴前往哈爾濱等地游玩。
趙某聲稱,在與李某交往過程中,金錢是首要條件,每次交易必須支付金錢,否則不會有性或其他服務,因此認為這筆錢屬于嫖資。但李某表示,二人相識戀愛長達十余年,所有轉賬都是為了表達愛意和維持情人關系,不應被視為嫖資。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與趙某之間的行為符合包養定義,而非賣淫嫖娼。李某在未經妻子孫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趙某,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趙某接受這些財物也并非出于善意,嚴重侵害了孫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和處分權。基于雙方不當男女關系基礎上的贈與行為應認定無效。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確認李某與趙某之間的贈與合同無效,并要求趙某向孫某返還511157元。對于孫某提出的利息及精神損害賠償金請求,法院未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