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逃避債務
文某將名下房產“出售”給親戚
后親戚將房子作抵押貸款
但貸款一直由文某家人償還
甚至房子的物業、水電費等
仍是其家人在繳納
……
近日
湖南省常德市臨澧縣人民法院
審理一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
依法判決撤銷房屋轉讓行為
基本案情
A公司因與B公司、文某存在買賣合同糾紛,遂向某仲裁院提起仲裁。2024年,經某仲裁院作出裁決,確認B公司、文某應向A公司支付約19萬元。裁決生效后,文某遲遲未履行義務,A公司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僅從文某名下扣劃到4000余元,剩余債權未能實現。后A公司發現,文某在裁決生效后將其名下的一套房產以34萬元“出售”給其親戚文某乙。A公司認為,文某該行為嚴重影響了其債權的實現,遂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經查明,房產定金和首付款系虛假走賬。后文某乙以該房屋抵押貸款,但后續貸款主要由文某家人償還,房屋的物業、水電等相關費用仍由文某家人支付。
臨澧法院經審理后認定雙方不存在真實買賣關系,實質為無償轉讓財產逃避債務。文某在生效仲裁裁決確認的債務未履行的情況下,無償轉讓其主要財產,導致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判決撤銷該房屋轉讓行為,文某乙將房屋恢復登記至文某名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