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了18年的房子退租房東索賠24萬 恢復原狀爭議引發官司!租了多年的房子,與房東一直相處融洽,但在退租時,房東要求將房屋恢復如新。這種情況合理嗎?租客該如何“恢復原狀”?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最近審結了一起因退租后交還房屋引發的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房東起訴租客張先生支付損失24萬余元。
2006年6月,張先生與房東劉女士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一年,保證金11,600元。合同規定租客需依照房屋交接時現狀使用,如重新裝修或變更設施應先征得房東同意;租賃期滿,恢復原狀;因租客使用不當或其他人為原因使房屋或設備損壞的,應負責賠償。
租賃期間,張先生將房屋墻體由白色粉刷成黃色,并將三室結構改造為四室。租期屆滿后,雙方未再簽訂書面合同,但張先生繼續使用該房屋至2024年7月。
雙方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后,劉女士要求張先生恢復房屋原狀,包括恢復三房結構、墻體修復刷新(修復漏水損壞并粉刷為白色)、地板換新、灶臺換新等。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劉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張先生賠償房屋修復費用14萬余元及房屋空置損失10萬余元,并要求其承擔逾期支付租金違約金5,000元。
張先生辯稱,他是在劉女士允許的情況下進行裝修改造的,墻壁發霉是由于外墻滲水所致,與其無關。除第三臥室地板因長期使用辦公椅滑輪磨損外,其余地板、灶臺損壞均屬于自然損耗,不應由其承擔修復責任。房屋空置是受市場行情影響及劉女士自身原因所致,不同意賠償空置損失。此外,張先生提起反訴,要求劉女士退還房屋押金。
長寧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承租人退租時應按合同約定返還房屋。若因承租人故意或疏忽造成損壞,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若系房屋自然損耗,不應由承租人承擔修復及賠償責任。




